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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借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23 17:13:27

Ⅰ 什麼是p2p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包括哪些

《暫行辦法》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另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目前的14項禁令是: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Ⅱ 2016年8月24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針對P2P,那對P2B行業有影響嗎

《暫行辦法》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另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目前的14項禁令是: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Ⅲ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何時頒布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有效范圍版:全國權

發文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6年第1號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7日

分類: 信貸業務 ( 銀行法->信貸業務 ) , 公安法 ( 公安法 ) , 計算機與互聯網 ( 科技法->計算機與互聯網 )

Ⅳ p2p的監管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准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Ⅳ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1、銀行和網貸平台的業務劃分更細致。出台的《暫行辦法》規定了網貸平台借貸限額,也就是規定網貸平台只能做小額貸款,而且這個小額是真的很小,讓很多網貸平台做很多動輒上百萬的接待項目變得極其尷尬,需要進行業務轉型。銀行在借款額度的限制對外說所宣稱的是分散風險,本質上其實也是對自身業務的保護手段。
2、宏觀上看中國今年經濟處於普遍走低的形勢,因為產嫩過剩,國外一直有部分經濟學家看衰中國近幾年的經濟,呈現下滑走低的趨勢,國家領導人也一直想辦法拉動內需,擴大出口貿易,所以一帶一路才會產生。宏觀上我們看到中國形勢並不是很好,所以如果網貸行業過分的滋生泛濫,出現跑路或是大范圍的非法融資,對中國經濟是有很大的影響的,我們說總體上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工具,資產配置的一種工具,讓資金轉移,盤活資金,幫助有需要的人,實現多方位的多贏,但是在執行當中難免出現投機取巧的部分無良企業。所以互金行業的監管是勢在必行的。而且可能看來力度會越來越大,把控住經濟的穩定和健全。
3、中國中小企業很多,這塊市場是需要互金行業來支持的,國外一些大型知名的網貸平台不斷的朝著科技金融發展,他們有更完善的信用評測系統,並且對風險進行評估和測算,讓投資者自身通過公式計算預期回報率和壞賬率,信息披露特別透明化,中國本身的網貸行業也會朝著這個方向走,高度的信息披露。
4、對於投資者本身看,還是看到的是邊際的最大化投資利益,而這種回報率的測算,需要多維度,科技金融的發展也是勢在必行的,智能投顧產品的精準開發,也算是未來的一個值得期待的方向。

Ⅵ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的監管主體是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路與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徵信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佔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
(四)指導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並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並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並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准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並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路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Ⅶ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7)網路借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Ⅷ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適用網貸基金嗎

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被業界討論已久的「野孩子」終於迎來了正式的監管。

除了明確監管將由銀監會及各地金融辦聯合負責的「雙負責制」以外,裡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自融就是指平台實際控制人或關聯人,通過平台募集來的資金,或用於自身企業的發展,或為自己所用投資其他社會項目。

對於自融,監管層一直強調是禁止的。此前,網貸行業出了包括東方創投、網贏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資金用到了控制人的產業,或者被揮霍掉,造成投資人的損失。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簡單而言,就是說P2P平台不能染指資金。所以,監管層要求平台必須做資金存管,讓出借人的資金通過線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資金池,必須讓資金和項目一一對應。這也是強調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質,不是存款組織,不能吸收存款,否則可能面臨非法集資的問題。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投資是有風險的,投資人必須清楚認識到P2P行業的風險問題。

P2P平台作為信息中介本來就不應該承擔保本保息。實際上,很多承諾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這一點。這也是為什麼這次監管意見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須達到一定條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強調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屬性,不能開展線下的推廣和宣傳活動。這一條對於很多P2P網貸平台「殺傷力」巨大。不過,去年以來,已有很多平台陸續「忍痛」關閉了線下門店。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發放貸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為放貸人。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不能拆標也是監管層一直在強調的內容。此前,投資人偏愛短標,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較長,不少平台為了讓資金流通而進行拆標。

比如,將12個月期限的標的拆成多個3個月期限,但問題的關鍵在期初已經將款項放出去,到期需要還款的資金只能靠後期籌集的資金來還款——眼熟吧?「龐氏騙局」也是這么玩的。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平台就面臨風險。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強調網路借貸平台的屬性,是屬於借貸平台,不能涉及過多的金融業務。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債權轉讓就是將其他個人(或機構)手裡的債權再拿到P2P平台上進行轉讓的行為。還是強調P2P的網路借貸屬性,不是其他類資產的再融資的渠道。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P2P網路借貸的屬性很明確,是借貸,借貸!不能隨便「跨界」!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因為強調P2P的風險要投資人自擔,所以監管層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嚴格的信披才能讓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自行判斷風險,真正做到風險自擔。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這一條說的就是類似去年「股災」前大行其道的網路配資。P2P網路借貸一直強調的是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或者個人消費等需求,而不是讓投資者拿去放大杠桿做一些高風險的投資,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資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場大熱的時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資業務達到5倍左右,這么高的杠桿加大了投資人的損失。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網貸基金肯定會在監管范圍內。

Ⅸ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什麼時候實施

2016年8月17日。

為加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網路借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網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3、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提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為網貸機構提供充足的發展和創新空間,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引導其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

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

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4、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

同時,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根據相關部門意見,與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資有關規定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范行業亂象,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

5、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台有關經營管理信息,對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布,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Ⅹ 《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之後,銀行存管很重要麼

銀行存管是今後網貸平台存在的必要條件之一,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第二十八條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所以,接下來的12個月,網貸平台應該按照本辦法要求接入銀行存管,今日捷財與江西銀行合作的資金存管系統已經進入了最後的測試階段,預計最快可以在本月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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