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暴力案件
Ⅰ 第二起因網路暴力而自殺的案例
網路暴力對人造成的傷害實在是無法抹去的,而另一個年僅13歲的少女選擇自殺,再次暴露網路暴力對青少年的巨大威脅。
Ⅱ 網路誹謗的典型案例
從山東「曹縣帖案」到河南靈寶「王帥帖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路發帖誹謗案」到陝西省首例網路誹謗案,網路誹謗案在全國各地一再發生。2008年歲未之際,被稱為首例「網路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訴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網站名譽侵權一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應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在一審判決的同時,朝陽區法院還向工信部發出司法建議書,對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網路誹謗問題的治理提出了建議。這是法院首次以判決的形式對網路誹謗行為進行民事責任制裁。 線下阻礙交通 線上詆毀誹謗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剛剛過去4天,正忙於救災的漢中市公安局漢台分局接到萬邦公司報警電話:「公司周圍來了很多來歷不明的人,並揚言要炸平萬邦。」漢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據查,兩名社會閑散人員以每天50元的價格僱用當地人鬧事。發錢的人是西安鑫龍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
5月23日,矛盾升級到在網路上發帖攻擊。鑫龍公司經理韓興昌捏造事實,撰寫一篇《國殤期間,拷問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員工在西安的一家網吧傳至互聯網。文中虛構「……5月16日在陝西漢中,陝西省人大代表、漢中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糾集黑惡勢力,將討要拖欠工程款,急著返鄉救災的施工人員打成重傷……」並將其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對其面部進行處理冒充四川災區被打傷的施工人員。同時,該帖還「詳細」捏造了所謂的楊海明發家史與沒落史。
這之後,韓興昌又安排員工撰寫編輯虛構事實的《漢中投訴無門,奔走西安討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惡行》、《老闆,別再鬧了,我們窮的連塊遮羞布都沒有了》的帖子上傳至互聯網。
據了解,截至2008年6月8日,這些帖子約有3.8萬人次瀏覽,1200篇跟帖,對楊海明及其萬邦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 網帖惹禍警方立案 專家論證結論相反
2009年5月6日,漢台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向韓興昌發出了《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韓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規定韓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韓興昌立即趕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級公、檢部門尋求支持。6月30日,漢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韓興昌被漢台警方從北京帶回。7月1日,韓再次被帶回漢中,此次被羈押在漢台區看守所。
2009年7月13日,漢台區法院對漢台區檢察院訴韓興昌誹謗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據漢中地方媒體報道,此案被稱為陝西省首例「網路誹謗案」,吸引了百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韓興昌嚴重危害抗震救災期間的社會秩序,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嚴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韓興昌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自己法制意識淡漠,將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當庭悔罪,並數次向被害人道歉。 釋疑之一 既在西安發帖 漢中可否管轄
被告人韓興昌及鑫龍公司的所在地為西安,而受害人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住所地在漢中,根據法律規定,漢中市和西安市兩地的公安機關均有管轄權。而共同管轄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是由楊海明舉報並由漢台分局受理偵查的,因此,漢台分局管轄於法有據。
釋疑之二 既屬自訴案件 檢察為何公訴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大部分誹謗罪都要自訴。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自訴案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但該條第二款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此類案件自訴和公訴的分水嶺。
釋疑之三 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為何只以誹謗罪起訴
本案中,誹謗罪是目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手段行為造成的後果(附帶結果),兩罪屬於刑法上的「牽連犯」,根據「一行為一罪名」和處理「牽連犯」「擇一重處」的原則,不應在類罪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去尋找具體的罪名。「故我們最終按照誹謗罪,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按公訴案件處理。」
Ⅲ 著名網路暴力事件有哪些
這些問法,
Ⅳ 2016年有哪些網路暴力事件
喬任梁,因為網路暴力得抑鬱症自殺了。
Ⅳ 你見過什麼被網路暴力傷害得很嚴重的例子
河南三歲小女童王鳳雅患病去世後,引發網友關切的同時,傳言四起,網上有人指控家人「詐捐」15萬元,當地政府部門隨後證實,家屬已將剩餘的款項捐給了公益機構。不光如此,王鳳雅的家人被貼上了虐童、重男輕女的標簽,一家人除了悲痛,還要接受造謠者帶來的道德審判。
Ⅵ 近期網路暴力事件
爆樓主菊花!暴力事件之首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暴力怎麼懲罰
網路暴力是違法行為,針對網路暴力的發生,我國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回關於審理利答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