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測速儀
A. 這是測速儀嗎
這個樣子的設備有很多種可能:
1,測距儀。
2,水平儀。
3,抓拍。
4,測速。
B. 關於電子狗是否違法或者現在叫安全測速儀
使用電子狗是否會被交警沒收的問題,現給予解答,打消顧慮。我們有一次出差在外地,有一個協警發現了我們車上帶有電子狗,要求我們將電子狗交給他,遭到我的拒絕,協警一再要求,我問為什麼,協警說檢查,我說你檢查什麼要說清楚,朋友怕搞僵了,就拆下交給協警,協警拿著我們的電子狗和駕照、行駛證去找交警。我下車跟著,朋友說別和交警吵,這回就看你(警方)是不是想違法。協警把狗交給交警,然後我問他咋辦,他說沒收,罰500。我說我看看依據,交警就拿出來個列印件(自治區實施交法辦法)找了半天,說你看第七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其中第九項不得安裝和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工作的裝置。這個交警只念安裝和使用,不念後面的干擾,說只要安裝和使用電子狗就要處罰,我說你往後念,交警就不念,就叨叨安裝使用。我說:「你怎麼不念干擾,這很關鍵,首先我們的雷達警示器是被動接收,沒有主動干擾交警的設備」;第二點中央電視台曾報道過:電子狗的學名叫行車安全警示器,如果超過設定的速度時會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交警覺得不對勁,突然問:你們是哪的?我一聽就來氣,這是明顯的要看人來,欺軟怕硬,我正准備說....,朋友綳不住了,朋友說自己是律師,身份暴露,好吧就此往下說,我告訴交警這一點在自治區立法聽證時產生過很大爭論,曾有過不準安裝的考慮,最後大多數的意見認為應把電子狗(雷達警示器)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做為前提,最後就確定了,不幹擾就不違法,我們沒有干擾,你不能沒收和罰款。交警沒招了,說那就鑒定一下,好,我看你怎麼鑒定,我看你有沒有法定鑒定資質,好戲要開演了。交警讓我們和協警去對面的中隊辦公室。一進辦公室,裡面有個領導摸樣的交警打量了我們一番,問協警怎麼了?協警說,沒收了個電子狗,那邊讓你鑒定下,這個領導摸樣的交警直接說,把東西還給人家,放人家走,接著對我們說,你們先出去,你(協警)留一下。我們出門正向執勤點走,協警就追上來道歉,說是搞錯了,不好意思。回到執勤點,交警問協警怎麼說的?協警說讓把東西還給他們,把執照、行駛證都給了我們。路上朋友說交警現在還是有法律意識了,不過能看得出來,他們是對懂法的人放,不懂的也許就要「蒙」。其實,我們准備好了,如果沒收了,我們在拿到法律手續後,朋友繼續去那邊辦事,准備起訴材料,然後看他們怎麼收場。提醒各位,遇到這樣的事情不要怕,可以在現場直接打110投訴,要求地區**派警務督察到現場,你擺開架勢和他鬧,你看他怕不怕,再有事情都出了就不怕磨時間,也可以交完罰款後直接去法院起訴,看他怎麼收場,一定通過判決解決,我相信他們會一天通過各種關系找你,記住堅決不撤訴、不和解,好戲在後邊,因為這個公安部部長曾說過:使用電子狗不違法!總之,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交通法規後,電子狗將會大面積普及,使用電子狗會幫你減少些罰款,讓你的行車更安全!
C. 關於交警用山寨測速儀事件的介紹
原標題:湖南交警用「山寨」測速儀執法
2016年1月4日,益陽市民徐內真建因超速接受了罰款容100元、駕駛證扣3分的行政處罰。徐真建說,他平時開車很小心,沒有過超速行為,便提起行政復議。警方維持了原行政行為。之後,徐向益陽市赫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6年9月5日一審敗訴。
2017年1月4日,益陽交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袁衛接受了采訪。他介紹,2013年,該大隊通過長沙一家代理商購買了「無錫恆通公司」的雷達測速儀。當時他們不知道生產雷達測速儀的廠家沒有國家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書,也不知道需要這張許可證。
2017年1月5日,記者探訪與益陽交警簽訂供應安裝「雷達測速系統」的企業,該企業在工商登記的地址是住人的出租屋,住戶稱不認識該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徐真建及其訴訟代理人張彥,據此在網上查閱無錫恆通公司的情況。而張彥、徐真建查遍無錫市相關部門公示信息,竟然沒有查到恆通公司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書。
D. 交警在路邊,偷偷測速違法嗎
在限速路段,交警測速時不提示是合法的,隨時都可以測速。在不限速路段,交警不經提示路邊測速是不合法的。
交警移動測速規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交警移動測速前200米應該設置「測速提示牌」,測速范圍應該在提示牌後200米外到移動測速結束點或下一測速點。
2、移動測速必須由相關執法人員(交警)執行,測速的時候必須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檢測,車載移動測速必須裝交警隊專用巡邏車上測速。
在保證不影響交通行駛環境的情況下,巡邏車應在移動測速范圍內的開礦路邊上進行,不能將測速儀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擋物後進行隱秘測速。
3、因考慮到移動測速儀器的誤差,移動測速儀的起拍速度值應略微高於測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設置高於限速值10km。
鑒於不同路段的路況不同、車流量不同,設置的限速值也會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於限速值10km,城區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設定,城區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設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設置。
(4)冒充測速儀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固定測速取證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設置在限速標志起始點後500米至解除限速標志或下一限速標志之間;
(二)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志。上述交通標志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志;
(三)設置在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
(四)設置地點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500米以外應當有明顯的限速標志;
(二)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志。上述交通標志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志。使用移動攜帶型交通標志的,應當符合顯著、清晰、明確的視認要求;
(三)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放置於路側明顯位置,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不得無故遮擋或者掩蓋;
(四)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兩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點應當設置在收費站、服務區等場所;
(五)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E. 我是一名在校大學生,做畢業設計時使用測速儀測量道路車速,被一名車主制止,聲稱我違法要報警
建議直接報警。
F. 一個人在路邊舉著牌照上面有lde燈是測速儀器么
不是,測速儀是一個像攝像機一樣的東西,攜帶型額
G. 被這種測速儀測到,紅色會扣分嗎
你這種測速儀測到紅色會扣分嗎?當然會扣的,因為紅色不符合標準的
H. 男子以為開車超速被抓拍後拆了測速儀
陽春三月,春光明媚,人們紛紛走出家門,外出郊遊。26歲的小秦,重慶人,他趁著天氣好,與妻子自駕到杭州處理工作上的一些事。3月15日,他處理完所有的事,從杭州返回重慶。
當天他跟著導航開車,路線是杭州經千島湖從衢州方向回重慶。下午2點半左右,小秦駕駛的車輛經過淳安縣姜家鎮謝家村附近,他們在經過一個長長的下坡路時,小秦突然感覺外面有亮光一閃。「我超速被拍了!」小秦腦海中立馬閃過這個想法,他是第一次經過這條路,不知道限速是多少,他覺得自己下坡速度挺快的,所以很肯定剛才一定是超速被測速儀拍到了。
經過一周的信息核查,一輛嫌疑最大的外地牌照白色麵包車浮出水面。為了獲取更准確線索,民警有針對性開展了走訪詢問。一名徐姓駕駛員告訴民警,當天他經過該路段時,看見有一名男子在擺弄測速儀,因那名男子不是穿警服的,他感到好奇多看了幾眼,旁邊停的是輛白色的車子。這一線索與民警之前查到的信息高度吻合。
3月24日,姜家派出所組織警力趕赴重慶,在當地派出所的協助下,將嫌疑人秦某抓獲。秦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也再三表示他只是當時很生氣自己居然被拍了,所以才要毀了它,並沒有想到後果會這么嚴重。更讓秦某沒有想到的是,其實那天他並沒有超速,更沒有被拍。
目前,秦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I. 交警為了罰款,在路邊偷偷放上測速儀,問,這能作為罰款的依據嗎。
可以作為罰款依據。
在限速路段,交警測速時不提示是合法的,隨時都可以測速。在不限速路段,交通警察上路測速執法應設置明顯提示標志,若是交警不經提示就路邊測試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他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投訴。
交警移動測速規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交警移動測速前200米應該設置「測速提示牌」,測速范圍應該在提示牌後200米外到移動測速結束點或下一測速點。
2、移動測速必須由相關執法人員(交警)執行,測速的時候必須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檢測,車載移動測速必須裝交警隊專用巡邏車上測速。
在保證不影響交通行駛環境的情況下,巡邏車應在移動測速范圍內的開礦路邊上進行,不能將測速儀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擋物後進行隱秘測速。
3、因考慮到移動測速儀器的誤差,移動測速儀的起拍速度值應略微高於測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設置高於限速值10km。
鑒於不同路段的路況不同、車流量不同,設置的限速值也會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於限速值10km,城區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設定,城區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設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設置。
(9)冒充測速儀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後,方可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 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准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