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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園區公積金最低繳費基數

發布時間: 2021-02-16 19:02:25

㈠ 蘇州園區社保公積金個人繳納比例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繳納比例:
一、調整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比例
1.甲類綜合專社會保障計劃(以下簡稱屬甲類計劃)的繳費比例從47%調整為46.5%,其中個人繳費比例從19%調整為18.5%,單位繳費比例仍為28%。
2.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以下簡稱乙類計劃)的繳費比例從31%調整為30.5%,其中個人繳費比例從11%調整為10.5%,單位繳費比例仍為20%。
二、調整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賬戶入賬比例
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比例調整後,各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失業統籌賬戶入賬比例從1%調整為0.5%,個人賬戶和其他統籌賬戶入賬比例維持不變。
三、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比例調整的執行期限從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㈡ 蘇州園區個人社保最低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一個個回答你的問題:
1.問下如果在園區,如果繳納最低標準是多少錢。如何辦理!
答:繳納最低標準是多少錢蘇州園區現在繳納的最低標準是1850也就是說不算你的工資多少就按最低標準的來繳納那就是1580元。還有就是要看你繳納的是哪類的公積金。它分為三類:
A類總工資的22%B類總工資的18%C類總工資的15%
我們拿A類來做分析也就是說你每月工資是2000元那麼就是2000*22%=440你要交440元這是你個人交的你交440元你公司也交440元一共是880元
如何辦理?如果你新進入園區公司不需要你自己去公積金管委會辦理的,公司會給你一張公積金繳納情況表給你填寫的,如果你之前沒有交過園區的公積金,那麼公司會幫你辦理新開戶公積金的。一個人只有一個公積金編號就即使你提取過公積金的你的編號也會保存下來。
2.新區和園區兩個地方對員工和公司來說,如果繳公積金和不繳公積金個需要出多少費用。
如果你在新區的公司不繳納公積金那肯定是社保社保里分為幾大類: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9%、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生育保險單位1%、個人不繳。
你可以按照我上面提到的比例算下就知道繳公積金和不繳公積金各需要多少費用了!
我老婆就是公司的HR專門負責員工的公積金辦理的,如果還有不明白那就給我留言我會詳細給你解答的。我老婆是HR的負責這個的我問她的她說的肯定沒有錯的

㈢ 蘇州園區2017年公積金甲類和乙類的繳費基數明細

根據蘇州園區2017年度新的社會保險(公積金)規定,甲類和乙類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是:

(1)甲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分別為17700元、2697元;

(2)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分別為16738元、2697元;

(3)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下限標准分別為17700元、2697元。

拓展資料:

園區社會保險基金和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征繳工作,根據市人社局、財政局《關於公布2017結算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蘇人保規〔2017〕1號)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關於開展蘇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以及繳存單位基礎信息核對的通知》(蘇房金規〔2017〕1號)等文件精神,經園區黨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將2017結算年度園區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標准公布如下:

1、園區甲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20000元,下限為2697元;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9613元,下限為2697元。

2、園區住房公積金月繳費基數上限為20000元,下限為2697元。

以上標准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㈣ 蘇州園區公積金的繳納標准

園區內公積金制度設A、B、C三類的綜合社會保障計劃 (1)A類綜合保障計劃:含員工內基本養老、容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保障等六類社會保障項目。 (2)B類綜合保障計劃:含員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五類社會保障項目。 (3)C類綜合保障計劃:含員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大病住院醫療四類社會保障項目。 (4)C類保障計劃為過渡性、臨時性的綜合保障計劃,其終止時間視情況另行規定。
公積金繳納比例: 園區公積金制度按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分類,分設相應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各用人單位除按單位全部員工月繳費基數的0.2%統一繳納公積金工傷保險費外,分類綜合繳費比例如下: (1) A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員工月繳費基數的44%,由用人單位及員工各按22%的比例對等繳交。 (2) B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員工月繳費基數的36%,由用人單位及員工各按18%的比例對等繳交。 (3) C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員工月繳費基數的28%,由用人單位及員工各按14%的比例對等繳交。

㈤ 蘇州園區公積金繳費標准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收繳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公積金收繳管理工作,根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園區公積金收繳范圍:園區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和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員工)。

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園區公積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及員工繳納的公積金納入公積金各基金專戶,按規定專項用於員工各類社會保障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園區公積金基金收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公積金登記

第六條 屬於《暫行辦法》和《補充規定》規定范圍內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在工商注冊登記或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向「中心」申請辦理園區公積金登記手續。

第七條 園區公積金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繳納園區公積金的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繳費單位的,應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八條 用人單位向「中心」申請辦理園區公積金登記時,應填寫《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單位情況登記表》,並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書或其它核准執業證件,並提供復印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稅務登記證。

第九條 「中心」應及時受理用人單位申辦的公積金登記,核對受理材料的完備情況,並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登記證》。

第十條 用人單位的公積金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相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變更材料到「中心」申請辦理變更公積金登記手續。「中心」審核後,收回原登記證,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發放《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登記證》。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園區公積金繳費義務時,應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之日或自上級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中心」辦理注銷園區公積金登記手續。

第三章 公積金繳納

第十二條 園區公積金按照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分類,分設相應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各用人單位除按單位全部員工月繳費基數的0.2%統一繳納公積金工傷保險費外,分類綜合繳費比例如下:
(一)A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以下簡稱A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員工月繳費基數的44%,由用人單位及其員工各按22%的比例對等繳交。
(二)B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以下簡稱B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員工月繳費基數的36%,由用人單位及其員工各按18%的比例對等繳交。
(三)C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以下簡稱C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員工月繳費基數的28%,由用人單位及其員工各按14%的比例對等繳交。

第十三條 A計劃設立公積金養老、醫療、普通三個個人專戶,社會統籌、大病(含生育)保險統籌二個公共基金專戶。
(一)養老專戶: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
(二)醫療專戶:員工年齡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45周歲以上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4%。
(三)普通專戶:員工年齡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6%;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5%;45周歲以上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4%。
(四)社會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險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5%。

第十四條 B計劃設立公積金養老、醫療、特別三個個人專戶,社會統籌、大病(含生育)保險統籌二個公共基金專戶。
(一)養老專戶: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1%。
(二)醫療專戶:員工年齡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5%;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45周歲以上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5%。
(三)特別專戶:員工年齡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6%;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5.5%;45周歲以上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5%。
(四)社會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4%。
(五)大病(含生育)保險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5%。

第十五條 C計劃設立公積金養老、特別二個個人專戶,社會統籌、大病保險統籌二個公共基金專戶。
(一)養老專戶: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8%。
(二)特別專戶: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4%。
(三)社會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4%。
(四)大病保險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

第十六條 園區公積金另設工傷保險統籌基金專戶,用人單位所繳納的公積金工傷保險費計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專戶。

第十七條 園區公積金月繳交額上限,由「中心」參考園區工資指導理事會公布的園區部分職位工資指導價位等因素制定,經徵求公積金理事會意見,報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定期公布。員工公積金月繳交額達到上限時,其按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計算所得的超出部分,可不作為當月公積金繳交。

第十八條 公積金月繳交額下限,由「中心」按公積金養老、醫療最低存款額計算確定,經徵求公積金理事會意見,報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定期公布。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如其每月繳交的公積金額低於月繳交額下限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補足。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員工繳納的公積金不計征稅、費。

第四章 申報和繳費程序

第二十條 參加A計劃的用人單位及其員工,需按月申報繳費基數並繳納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參加B、C計劃的用人單位及其員工,可按下列辦法之一,申報繳納公積金:
(一)按月申報繳費基數並繳納公積金。
(二)按年度申報繳費基數並按月繳納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於每年3月10日前,根據本單位員工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總額,計算出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本結算年度(本年4月至次年3月)繳費基數,每月定額繳納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辦理繳費申報手續,應向「中心」提供《園區公積金繳費清冊》及《園區公積金繳費清冊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發生人員增加時,應辦理申報手續,並應向「中心」提供如下資料:
(一)《園區公積金會員增加表》;
(二)新增員工勞動合同;
(三)《園區公積金會員基本情況表》;
(四)新增員工的《園區公積金關系轉移單》或園區外轉入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單》。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人員減少時,應辦理申報手續,並向「中心」提供《園區公積金會員減少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須自本單位發薪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月繳納公積金。員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公積金,可通過銀行轉帳;也可與「中心」及銀行簽訂有關的托收協議,委託銀行直接托收。

第二十七條 「中心」在收到用人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後,應向用人單位出具《園區公積金繳款專用憑證(代收據)》,作為用人單位繳款的入帳依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如不能在規定的7個工作日內及時繳納公積金,可給予14個工作日的緩交期,期間加收規定的公積金利息。超過緩交期後繳納公積金的,除加收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 瀕臨破產、法定整頓以及園區管委會認定的其它特殊條件的單位,暫無能力繳納單位應繳的公積金時,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繳交期內,提交緩繳書面申請,經園區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緩繳。緩繳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批准緩繳的單位,須訂立還款計劃,按期繳清所欠公積金。在批準的緩繳期間按公積金利率收取利息,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員工,應當自員工起薪之月起,辦理補繳手續。補繳的月繳費基數按本規定實施前上一年度員工全年工資收入總額的平均數確定。員工工收入不足一年的,按折算成全年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中心」應當按年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公積金收繳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為繳費單位保密。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公積金收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三十四條 「中心」受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公積金收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公積金收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 園區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繳或少繳公積金的單位,可按《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園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公積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繳費基數,指員工工資收入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員工(會員)不包括港澳台人員及外籍人員。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異地分支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在園區行政區域外設立,其員工勞動關系實行屬地化管理的企業、營銷機構和辦事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園區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㈥ 蘇州園區公積金繳費基數怎麼算

個人繳費 2500*22% 公司繳費2500*22%

㈦ 蘇州園區A類公積金繳費基數是多少

22%

A類綜合保障計劃:含員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保障等六項社會保障內容,個人帳戶分設養老、醫療、普通三個專戶。
A類保障計劃繳費比例
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員工月繳費基數的44.2%,由用人單位按22.2%,員工按22%的比例繳交。
其中:
個人帳戶
(一)養老專戶: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
(二)醫療專戶:員工年齡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45周歲以上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4%。
(三)普通專戶(住房公積金):員工年齡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6%;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5%;45周歲以上者,入帳比例為其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4%。
大病補充保險的保費: 參加公積金A計劃的會員由「中心」從其普通專戶或醫療專戶存款中扣繳 2.5 元。

公共統籌帳戶
(四)社會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險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5%。
(六)工傷保險統籌:入帳比例為員工本人月繳費基數的0.2%。

轉移按《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轉移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區內公積金向區外轉移
第十七條 會員從園區用人單位向省內社會保險統籌地區用人單位流動,應辦理公積金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會員參加公積金A計劃的,可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基金轉移手續。社會保險關系及住房公積金基金轉移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根據會員公積金月繳交額推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蘇州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及個人帳戶入帳比例,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及個人帳戶的本息和。計算所得的總額,扣除已入帳的公積金社會統籌基金額後,從其本人公積金養老專戶、普通專戶中抵扣,然後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參加A、B計劃的會員公積金醫療專戶存款,可視轉入地區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規定,作相應的轉移。
(三)住房公積金基金轉移。參加A計劃的會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所需的轉移金額,按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推算。轉移所需金額從其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中抵扣。
(四)參加A計劃的會員,因動用普通專戶存款購房,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其普通專戶存款額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應由其本人用現金補足後,方可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會員從園區用人單位向省外用人單位流動,在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相應的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後,還應按第十七條(一)款規定,將推算所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款額同時轉出。
第十九條 會員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及(或)住房公積金基金轉移手續後,個人帳戶仍有餘款的,應予暫時封存。符合《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專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可一次性提取其個人帳戶封存的本息。

園區公積金購買的房源基本上是在園區,但也可以購買非園區住宅商品房,但限制很多。這個規定,罵的人最多。詳見《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㈧ 蘇州最低公積金繳費標准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由各地區按程序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當地規定的上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切實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

地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二、繳存年度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公積金繳存年度。

繳存方式

三、1、直接交存轉賬支票、現金(須填制《現金送款簿》)方式

2、通過銀行匯款方式

3、委託銀行收款方式

4、支取住房基金方式

(8)蘇州園區公積金最低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各地繳存比例

2018年度上海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單位可以在各5%至7%范圍內,自主確定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6年4月,住建部與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曾聯合發文明確,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2018年4月發布的《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為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將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開始執行新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上下限,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或月繳存額上限,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全國范圍來看,北京、南京、濟南、麗水等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6000元(對應公積金繳存基數為25000元)。其中,濟南和麗水兩地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北京。

㈨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繳納比例

公積金繳納比例: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專公積金繳存比屬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㈩ 蘇州園區公積金繳費比例

公積金繳納比例:復制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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