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纖防爆破
Ⅰ 為了避免光纖收到損傷,應注意哪些方面,採取哪些防護措施
不用動它就是最好的保護
Ⅱ 光面爆破是什麼與一般的爆破有什麼區別
光面爆 破 - 定義 光面爆 破,就是控制爆破的作用范圍和方向,使爆 破後岩面光滑平整內,防止岩石開容裂,減少超、欠挖和支護工作量,增加岩壁的穩定性,減少爆 破對保留岩體的破壞作用,進而達到控制岩體開挖輪廓的一種技術。 光面爆 破 - 相關內容 光面爆 破作用原理
光面爆 破是周邊眼同時起 爆,各炮 眼的沖擊波向其四周作徑向傳 播,相鄰炮眼的沖擊相 遇,則產生應力波的疊加,並產生切向拉力,拉力的最大值發生在相 鄰炮 眼中心連線的中點,當岩體的極限抗拉強度小於此拉力時,岩體便被拉裂,在炮 眼中心連線上形成裂縫,隨後,爆 炸氣的膨 脹合裂縫進一步擴展,形成平整的爆 裂面。光面爆 破的技術要點1、 根據圍岩特點,合理選定周邊眼的間距和最小 抵 抗線,盡最大努力提高鑽眼質量。 2、 嚴格控制周邊眼的裝葯量,盡可能將葯量沿眼長均勻分布。 3、 周邊眼宜使用小直徑葯卷和低猛度、低 爆 速的炸 葯。為滿足裝結構要求,可藉助導爆 索(傳爆線)來實現空氣間隔裝葯。 4、 採用毫秒微差有序起爆。要安排好開挖程序,使光面爆 破具有良好的臨空面。 5、邊孔直徑小於等於50mm。
Ⅲ 光纖從牆上走的,有什麼方法給光纖外部做個保護。防止搞破壞
牆上走的有什麼方法給光輝做個保護呢?當然可以。
Ⅳ 如何預防光纖光纜布線中的雷擊傷害
鋼絞線按規范做好接地,光纜進入機房後還要做好加強芯和屏蔽層的的接地回,接地線線徑盡量放大一點,答人員上桿工作,盡量避免在有拉線的桿子上長時間操作,附近如果有高壓鐵塔電力線平行,上桿工作時必須要做吊線的臨時接地,如果有必要,就在跟電力線平行段的每根桿子都做永久接地。跟其他通信線路交越處,盡量避免吊線搭碰,無法避免時,做好兩吊線之間的絕緣,嚴禁跟電力皮線攪合在一起,更不得跟電力裸線搭碰,以上問題都是實際發生過安全事故的,能做多好盡量做多好,別偷懶。
Ⅳ 預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區別是哪些
預裂爆破是首先起爆周邊眼,在其他炮眼未爆破之前先沿著開挖輪廓線預裂爆破出一條用以反射爆破地震應力波的裂縫而得名.
光面爆破先引爆掏槽眼,再引爆輔助眼,最後引爆周邊眼,而預裂爆破則是首先引爆周邊眼,使其沿著周邊眼形成平順的預裂面.由於這個預裂面的存在,對後爆的掏槽眼、輔助眼的轟爆波能起到反射和緩沖作用,可以減輕爆轟波對圍岩的破壞作用,保持岩體的完整性,使爆破後的開挖面整齊規則.
Ⅵ 光纖網路需要防雷嗎
雖然光纖的傳來輸具有抗雷性,但在自電源系統方面,仍需要做防雷保護。在光電轉換器後面的網路信號,也需做網路信號防雷保護。只是在光纖的傳輸過程中,不需要做防雷,但光纖網路是個網路系統,為了確保網路的正常使用,必須要對除光纖傳輸之外的其它環節做防雷保護措施,才是最專業的防雷設計方案。
Ⅶ 光面爆破和預裂爆破的區別
光面爆破和預裂爆破的區別如下:
一、完整度不同。光面爆破是一種爆出的新壁面保回持平整而不受明顯破壞的控答制爆破技術;預裂爆破進行石方開挖時,在主爆區爆破之前沿設計輪廓線先爆出一條具有一定寬度的貫穿裂縫。以緩沖、反射開挖爆破的振動波,控制其對保留岩體的破壞影響。
Ⅷ 光纖 如何 進防爆櫃
在進口一定要加符合防爆要求的格蘭頭,在特定的要求下要加相應的阻燃填塞。否則就破壞了防爆櫃整體的防爆功能。
Ⅸ 為什麼有光光纖容易被雷擊斷
光纖寬頻不會被雷擊。
不被雷擊的原因:
1,所謂的光纖寬頻是通過光纖這種介版質來傳輸信號,權因為光纖不導電,所以不用擔心雷雨天用光纖寬頻上網會被雷擊這個問題,;
2,光纖一般在地下,並非高處,所以不會被雷擊。
光纖是光導纖維的簡寫,是一種由玻璃或塑料製成的纖維,可作為光傳導工具。傳輸原理是『光的全反射』。
Ⅹ 國防光纜有哪些具體保護要求啊
保護國防通信光纜的規定包括:一是基本規定。1982年9月2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有關保護國防通信光纜的規定包
括:(1)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置易爆易燃品倉
庫;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信部門協商解
決;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在市區外電纜兩側
各二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范圍內,不準植樹、種竹。(2)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築施工、築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
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應事先取得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動工。
二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
時從重處罰。」
三是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條規定:「在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
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