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信號燈
A. 船舶航行信號燈是兩路同時供電嗎
不是同時,但得提供兩路電源!
B. 空中飛機信號燈分幾種
在夜間或能見度差時,為空勤或地勤人員提供明亮工作條件,為客艙提供舒適環境。機內照明分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應急照明三類。
①一般照明:機內的主照明,常用低壓白熾燈做光源,現代客機更多採用日光燈。通常配置於座艙頂棚,經反射形成泛光照明。
②局部照明:照明燈配置在工作部位附近,如儀錶板、操縱結構。旅客閱讀用的照明也屬於局部照明。局部照明要求工作部位上的照明度比較強。40~50年代曾將儀表刻度、指針和操縱機構的標記塗上發光劑,由紫外線燈照射而發光,由於有紫外線反射的缺點,後被白光或紅光照明取代。單個儀表常用柱燈或眉燈照明,儀錶板、配電盤等常用導光板照明,空勤人員工作區還用活動工作燈照明。駕駛艙照明要求被照物足夠亮而不引起目眩,有良好的暗適應性,便於空勤人員艙內外交替觀察,且易於隱蔽。
③應急照明:包括確保飛機安全迫降所必需的儀表照明、迫降後指示機上人員撤離的客艙通道和應急出口的照明。
機外照明 主要包括著陸、滑行照明以及外部燈光信號。
①著陸燈:飛機起飛、著陸時用以照亮機場跑道,有固定式和活動式兩種。有些著陸燈還兼有滑行照明作用。活動式著陸燈功率較大,帶有電動機構,可以收放。著陸燈光強可達數十萬坎(1坎等於0.9814燭光)。
②滑行燈:用於照亮飛機滑行前方跑道和滑行道。滑行燈的燈光水平擴散角比著陸燈大數倍,達數十度,能滿足滑行時寬視界的要求。
③航行燈:顯示飛機輪廓位置和運動方向的機外燈光信號裝置,防止飛機在空中或地面相撞。航行燈採用功率為數十瓦的航空低壓白熾燈泡作光源並帶有反射鏡和濾光罩。航行燈有裝在機翼兩端的翼燈(左紅、右綠)和裝在機尾的尾燈(白)。國際上對航行燈的位置、顏色和空間能見范圍有統一規定。能見距離取決於飛機飛行相對速度和飛行員從看清航行燈到做完機動轉彎所需的時間。各種飛機航行燈飛行方向光強有 30~150坎,在7000米高度時能見度達15~20公里。尾燈最大光強為3~50坎。
④防撞燈:與航行燈配合顯示飛機位置以防碰撞,又稱「閃光燈」,通常在機身上下各裝一隻。防撞燈多採用電機旋轉式。一半外殼為反光器的白熾燈泡安裝在紅色濾光罩內。為提高可靠性,常裝有兩只燈泡,由電動機傳動旋轉而形成閃光,每分鍾閃爍80~90次。
⑤探冰燈:裝於大中型飛機上,供機組人員檢查機翼前緣和發動機進氣口等部位的結冰情況。
此外,還有飛機之間或飛機與地面之間進行聯絡的各種信號燈、指示飛機內部各系統或機構工作狀態的指示燈。它們都帶有色濾光罩。紅色表示緊急或警告信號,白色、綠色或藍色供一般指示。
C. 船舶航行信號燈的種類及其作用是怎麼樣的希望得到詳細講解.
編輯本段第三章 號燈和號型
第二十條 適用范圍
1.本章各條在各種天氣中都應遵守。
2.有關號燈的各條規定,從日沒到日出時都應遵守。在此時間內不應顯示別的
燈光,但那些不會被誤認為本規則各條訂明的號燈,或者不會削弱號燈的能
見距離或顯著特性,或者不會妨礙正規瞭望的燈光除外。
3.本規則各條所規定的號燈,如已設置,也應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從日出到
日沒時顯示,並可在一切其他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顯示。
4.有關號型的各條規定,在白天都應遵守。
5.本規則各條訂明的號燈和號型,應符合本規則附錄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定義
1.「桅燈」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線上方的白燈,在22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
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後22.5 度內顯
示。
2.「舷燈」是指右舷的綠燈和左舷的紅燈,各在112.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
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 度內分別
顯示。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其舷燈可以合並成一盞,裝設於船的首尾中心
線上。
3.是「尾燈」指安置在盡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燈,在13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
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後方到每一舷 67.5 度內顯示。
4.「拖帶燈」是指具有與本條3 款所述「尾燈」相同特性的黃燈。
5.「環照燈」是指在360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6.「閃光燈」是指每隔一定時間以每分鍾頻率120 閃次或120 以上閃次的閃光
的號燈。
第二十二條 號燈的能見距離
本規則各條規定的號燈,應具有本規則附錄一第 8 節訂明的發光強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離上能被看到:
1.長度為50 米或50 米以上的船舶:
桅燈,6 海里;
舷燈,3 海里;
尾燈,3 海里;
拖帶燈,3 海里;
白、紅、綠或-環照燈,3 海里。
2.長度為12 米或12 米以上但小於50 米的船舶:
桅燈,5 海里;但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3 海里
舷燈,2 海里;
尾燈,2 海里;
拖帶燈,2 海里;
白、紅、綠或-環照燈,2 海里。
3.長度小於12 米的船舶:
桅燈,2 海里;
舷燈,1 海里;
尾燈,2 海里;
拖帶燈,2 海里;
白、紅、綠或-環照燈,2 海里。
4.不易覺察的,部分淹沒的被拖船舶或物體:
白色環照燈,3 海里。
第二十三條 在航機動船
1.在航機動船應顯示:
(1)在前部一盞桅燈;
(2)第二盞桅燈,後於並高於前桅燈;長度小於50 米的船舶,不要求顯示該
桅燈,但可以這樣做;
(3)兩盞舷燈;
(4)一盞尾燈。
2.氣墊船在非排水狀態下航行時,除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一盞環
照-閃光燈。
3.(1)長度小於12 米的機動船,可以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和舷燈以代替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
(2)長度小於7 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過7 節的機動船,可以顯示一盞環照白燈
以代替本條 1 款規定的號燈。如可行,也應顯示舷燈;
(3)長度小於12 米的機動船的桅燈或環照白燈,如果不可能裝設在船的首尾
中心線上,可以離開中心線顯示,如果其舷燈合並成一盞,則應裝在船的
首尾中心線上,或盡量裝設在桅燈或環照燈所在首尾線的附近。
第二十四條 拖帶和頂推
1.機動船當拖帶時應顯示:
(1)垂直兩盞桅燈,以取代第二十三條1 款(1)項或1 款(2)項規定的號燈。
當從拖輪船尾量到被拖物體後端的拖帶長度超過200 米時,垂直顯示三盞這樣
的號燈;
(2)兩盞舷燈;
(3)一盞尾燈;
(4)一盞拖帶燈垂直於尾燈的上方;
(5)當拖帶長度超過200 米時,在最易見處顯示一個菱形體號型。
2.當一頂推船和一被頂推船牢固地連接成為一組合體時,則應作為一艘機動船,
顯示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號燈。
3.機動船當頂推或旁拖時,除組合體外,應顯示:
(1)垂直兩盞桅燈,以取代第二十三條1 款(1)項或1 款(2)項規定的號燈;
(2)兩盞舷燈;
(3)一盞尾燈;
(4)適用本條1 或3 款的機動船,還應遵守第二十三條1 款(2)項的規定。
5.除本條7 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拖物體應顯示:
(1)兩盞舷燈;
(2)一盞尾燈;
(3)當拖帶長度超過200 米時,在最易見處顯示一個菱形體號型。
6.任何數目的船舶如作為一組被旁拖或頂推時,應作為一艘船來顯示號燈:
(1)一艘被頂推船,但不是組合體的組成部分,應在前端顯示兩盞舷燈;
(2)一艘被旁拖的船應顯示一尾燈,並在前端顯示兩盞舷燈。
1.一艘不易覺察的、部分淹沒的被拖船舶或物體或者這類船舶或物體的組合體
應顯示:
(1)除彈性拖曳體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處顯示燈光外,如寬度小於25 米,
在前後兩端或接近前後兩端處各顯示一盞環照白燈;
(2)如寬度為25 米或25 米以上時,在兩側最寬處或接近最寬處,另加兩盞環
照白燈;
(3)如長度超過100 米,在(1)和(2)項規定的號燈之間,另加若干環照白
燈,使得這些燈之間的距離不超過 100 米;
(4)在最後一艘被拖船舶或物體的末端或接近末端處,顯示一個菱形體號型,
如果拖帶長度超過 200 米時,在盡可能前部的最易見處另加一個菱形體號
型。
8.凡由於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體不可能顯示本條5 或7 款規定的號
燈或號型時,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體上有燈光,或者至少
能表明這種船舶或物體的存在。
9.凡由於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條1
或 3 款的規定顯示號燈,這種船舶在從事拖帶另一遇險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時,
就不要求顯示這些號燈,但應採取如第三十六條所准許的一切可能措施來表
明拖船與被拖船之間關系的性質,尤其應將拖纜照亮。
第二十五條 在航帆船和劃槳船
1.在航帆船應顯示:
(1)兩盞舷燈;
(2)一盞尾燈。
2.在長度小於20 米的帆船上,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可以合並成一盞,裝設在桅
頂或接近桅頂的最易見處。
3.在航帆船,除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外,還可在桅頂或接近桅頂的最易見處,
垂直顯示兩盞環照燈,上紅下綠。但這些環照燈不應和本條2 款所允許的合
色燈同時顯示。
4.(1)長度小於7 米的帆船,如可行,應顯示本條1 或2 款規定的號燈。但如
果不這樣做,則應在手邊備妥白光的電筒一個或點著的白燈一盞,及早
顯示,以防碰撞。
(2)劃槳船可以顯示本條為帆船規定的號燈,但如不這樣做,則應在手邊備
妥白光的電筒一個或點著的白燈一盞,及早顯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駛同時也用機器推進的船舶,應在前部最易見處顯示一個圓錐體號型,
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條 漁船
1.從事捕魚的船舶,不論在航還是錨泊,只應顯示本條規定的號燈和號型。
2.船舶從事拖網作業,即在水中拖曳爬網或其他用作漁具的裝置時,應顯示:
(1)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綠下白,或一個由上下垂直、尖端對接的兩個圓錐體
所組成的號型;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可以顯示一個籃子以取代這種號
型;
(2)一盞桅燈,後於並高於那盞環照綠燈;長度小於50 米的船舶,則不要求
顯示該桅燈,但可以這樣做;
(3)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兩盞舷燈和一盞尾燈。
3.從事捕魚的船舶,除拖網作業者外,應顯示:
(1)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紅下白,或一個由上下垂直、尖端對接的兩個圓錐體
所組成的號型;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可以顯示一個籃子以取代這種號
型;
(2)當有外伸漁具,其從船邊伸出的水平距離大於150 米時,應朝著漁具的方
向顯示一盞環照白燈或一個尖端向上的圓錐體號型;
4.在鄰近其他從事捕魚船舶處從事捕魚的船舶,可以顯示本規則附錄二所述的
額外信號。
5.船舶不從事捕魚時,不應顯示本條規定的號燈或號型,而只應顯示為其同樣
長度的船舶所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第二十七條 失去控制或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應顯示:
(1)在最易見處,垂直兩盞環照紅燈;
(2)在最易見處,垂直兩個球體或類似的號型;
(3)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兩盞舷燈和一盞尾燈。
2.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外,應顯示:
(1)在最易見處,垂直三盞環照燈,最上和最下者應是紅色,中間一盞應是白
色;
(2)在最易見處,垂直三個號型,最上和最下者應是球體,中間一個應是菱形
體;
(3)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1)項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桅燈、舷燈和尾
燈;
(4)當錨泊時,除本款(1)和(2)項規定的號燈或號型外,還應顯示第三十
條規定的一盞或兩盞號燈或一個號型。
3.從事一項使拖船和被拖體雙方在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上受到嚴重限制的拖帶
作業的機動船,除顯示第二十四條1 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外,還應顯示本條
2 款(1)和(2)項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4.從事疏浚或水下作業的船舶,當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時,應顯示本條2 款(1)、
(2)和(3)項規定的號燈和號型。此外,當存在障礙物時,還應顯示:
(1)在礙障物存在的一舷,垂直兩盞環照紅燈或兩個球體;
(2)在他船可以通過的一舷,垂直兩盞環照綠燈或兩個菱形體;
(3)當錨泊時,應顯示本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以取代第三十條規定的號燈或
號型。
5 當從事潛水作業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顯示本條4 款規定的號燈和號型時,
則應顯示:
(1)在最易見處,垂直三盞環照燈,最上和最下者應是紅色,中間一盞應是白
色;
(2)一個國際信號旗「A」的硬質復製品,其高度不小於1 米,並應採取措施
以保證周圍都能見到。
6.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條為機動船規定的號燈或第三十條為
錨泊船規定的號燈或號型外,還應顯示三盞環照綠燈或三個球體。這些號燈
或號型之一應在接近前桅桅頂處顯示,其餘應在前桅桁兩端各顯示一個。這
些號燈或號型表示他船駛近至清除水雷船 1000 米以內是危險的。
7.除從事潛水作業的船舶外,長度小於12 米的船舶,不要求顯示本條規定的號
燈和號型。
第二十八條 限於吃水的船舶
限於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條為機動船規定的號燈外,還可在最易見處垂直
顯示三盞環照紅燈,或者一個圓柱體。
第二十九條 引航船舶
1.執行引航任務的船舶應顯示:
(1)在桅頂或接近桅頂處,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白下紅;
(2)當在航時,外加舷燈和尾燈;
(3)當錨泊時,除本款1 項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第三十條對錨泊船規定的
號燈或號型。
2.引航船當不執行引航任務時,應顯示為其同樣長度的同類船舶規定的號燈或
號型。
第三十條 錨泊船舶和擱淺船舶
1.錨泊中的船舶應在最易見處顯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盞環照白燈或一個球體;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並低於本款(1)項規定的號燈處,一盞環照白燈。
2.長度小於50 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見處顯示一盞環照白燈,以取代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
3.錨泊中的船舶,還可以使用現有的工作燈或同等的燈照明甲板,而長度為10
0 米及100 米以上的船舶應當使用這類燈。
4.擱淺的船舶應顯示本條1 或2 款規定的號燈,並在最易見處外加:
(1)垂直兩盞環照紅燈;
(2)垂直三個球體。
5.長度小於7 米的船舶,不是在狹水道、航道、錨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
域中或其附近錨泊時,不要求顯示本條 1 和2 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6.長度小於12 米的船舶擱淺時,不要求顯示本條4 款(1)項和(2)項規定
的號燈或號型。
第三十一條 水上飛機
當水上飛機不可能顯示按本章各條規定的各種特性或位置的號燈和號型時,則
應顯示盡可能近似於這種特性和位置的號燈和號型。
D. 船隻航行也要按信號燈的指示去做嗎
車輛在馬路上行駛,要遵守交通規則,要聽從信號燈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不然的話就會內發生危險容。船在水裡航行,海里和河裡都沒有那麼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當兩條船相遇時應該怎麼辦呢?
其實船隻航行也有一定的交通規則,也要按信號燈的指示去做。不過,它們的信號燈都是裝在船上的。
在船的兩側各有一盞燈,右側是綠燈,左側是紅燈。在前桅桿上、後桅桿上和船尾正中,都裝有一盞白燈。這樣,當兩條船相遇時,駕駛員只要按照對方船上的信號燈指示去做,就不會有危險了。
E. 船舶航行信號燈的種類及其作用是怎麼樣的
船舶航行信號燈分為紅白綠三色,垂直設置在主桅桿兩側。用於各種情況下的不同用途,代表一定的意思。
()桅頂:安置在船舶的桅桿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線上方的號燈,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
(2)舷燈: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兩側的左舷的紅光燈和右舷的綠光燈,自船首向船尾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度內分別顯示。
(3)尾燈: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燈。在13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一舷67.5度內顯示。桅燈的高度應當盡可能與舷燈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其他情況號燈的使用
(1)錨泊時:僅顯示錨燈(一盞白環照燈)。
(2)失去控制的船舶:除了舷燈、尾燈(不對水移動時關閉)還應在最易見處顯示垂直二盞環照紅燈。
(3)限於吃水的船舶:除了舷燈、尾燈、桅燈外,必須在最易見處顯示垂直三盞環照紅燈。
(5)航行信號燈擴展閱讀
船舶的號燈按用途分為兩種:航行燈和一般信號燈。號燈的開、關時間一般是以日落、日出為時間界限的。對於航行燈,相關規則規定,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任何時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開啟。
航行燈,根據國際規則規定,根據船舶的大小和長短尺寸,數量上有所不同。長度大於50米的船舶,應安裝5隻航行燈,分別為前桅燈,後桅燈,後艉燈,左右兩盞舷燈。
F. [求助]關於船舶信號燈
(一)號燈:
1.「桅燈」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桿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線上方的號燈,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
在後桅裝設另一盞桅燈時,後燈高於前燈的垂向距離至少為3米,水平距離不小於船舶長度的一半。
2.「舷燈」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兩側的左舷的紅光燈和右舷的綠光燈,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度內分別顯示。
舷燈遮板向燈面,應當塗以無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於燈高。
船舶長度為80米以上的駁船,應當在船首、尾部分別設置紅、綠光舷燈。
3.「尾燈」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燈,在13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第一舷67.5度內顯示。尾燈的高度應當盡可能與舷燈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4.「船首燈」是指安置在被頂推駁船首的一盞白光燈,在18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內顯示,但不得高於舷燈。
5.「環照燈」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6.「紅閃光燈」、「綠閃光燈」是指安置在舷燈上方左紅、右綠的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鍾50至70閃次。
船舶長度小於12米的機動船也可以用紅、綠光手電筒代替紅、綠閃光燈,但應當保持燈光明亮,顏色清晰分明。
7.「黃閃光燈」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桿上的黃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鍾50至70閃次。
8.「紅、綠光並合燈」是指安裝在桅燈的位置,分別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紅光,到右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綠光的一盞並合燈。
9.「紅、白、綠光三色燈」是指安裝在桅燈的位置,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紅光,到右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綠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舷67.5度內顯示白光的並合燈。
10.「能見距離」是指在大氣透射率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見到的規定的號燈距離。
11.號燈的能見距離、桅燈垂直間距和舷燈遮板長度的技術要求見表一。
針對你的提問:以前的號燈布置,除了滿足避碰需求外,還要滿足受潮汐影響的港口要求,如上海等,目前從我的了解布置如下,面向船頭方向,前桅共有四根橫桁,每根橫桁上下各垂直顯示一盞環照燈,自右舷最上一根起分別為白、綠、紅、紫、紅、紫、紅、黃。左舷為紅、白、綠、白、綠、白、白
G. 船航行要按信號燈的指示去做嗎
車輛在馬路上行來駛,要遵守交通規則自,要聽從信號燈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不然的話就會發生危險。船在水裡航行,海里和河裡都沒有那麼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當兩條船相遇時應該怎麼辦呢?
其實船隻航行也有一定的交通規則,也要按信號燈的指示去做。不過,它們的信號燈都是裝在船上的。
在船的兩側各有一盞燈,右側是綠燈,左側是紅燈。在前桅桿上、後桅桿上和船尾正中,都裝有一盞白燈。這樣,當兩條船相遇時,駕駛員只要按照對方船上的信號燈指示去做,就不會有危險了。
H. 晚上看到飛機都會一閃一閃的信號燈,為什麼是彩色的呢
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時,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運動方向,便於互相避讓、識別的信號燈。 一般規定:飛機左翼尖裝紅燈,右翼尖裝綠燈,尾翼端裝白燈;直升機機身左側裝紅燈,右側裝綠燈,尾端裝白燈,在旋翼尖裝紅燈。船舶左舷裝紅燈,右舷裝綠燈,桅桿和船尾裝白燈;非機動船隻裝舷燈;木帆船隻裝一盞白燈。 飛機的外部燈光都有著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義,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由於飛機機型、廠商的不同,飛機的燈光系統也是不盡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規則是一致的。常見的標准外部燈光系統有:
1、紅色防撞燈又叫做信標燈,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別安裝在飛機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燈根據機型適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頻率爆破閃爍。此燈在飛機推出及發動機運行時打開。(只要飛機動就必開)
2、機翼燈又叫WING LIGHT,位於機翼每側的兩個單光束燈光,照明機翼前緣及發動機進氣口。用於檢查結冰情況。燈在有結冰可能時應打開,但實際應用中一般常開。
3、航行及標志燈航行燈NAVIAGATION LIGHT,標志燈LOGO LIGHT,波音飛機飛為兩個電門,空客飛機合在一起。航行燈分別為左紅、右綠、尾椎白分別安裝在機翼尖和尾椎上。用於判明飛行物是飛機及指示飛行方向。標志燈分別安裝在兩側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標志進行照明。空客飛機位兩組航行燈,LOGO燈當主起落架減震支柱被壓縮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時標志燈亮。航行燈為只要飛機上有人就必須打開
4、機頭燈(空客飛機)NOSE,此燈安裝在前起落架上,兩個燈分別叫做起飛燈和滑行燈。放在T.O位置時起飛燈和滑行燈都亮,放在TAXI時只有滑行燈亮。此燈用於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飛機滑行時放在TAXI位,進跑道後放在T.O位置。飛機起飛後關閉。前起落架收起時,自動關閉。滑行燈(波音飛機)TAXI LIGHT,此燈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1個。地面滑行時,用來照明飛機前方。飛機在滑行時打開,離地後立即關閉
5、著陸燈LANDING LIGHT,此燈安裝在兩側機翼翼根,左右各兩只。用於起飛著陸時照亮跑道。此燈功率很大,使用時產熱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氣流進行冷卻。因此在地面起飛前才能打開。飛機起飛滑跑前打開,離地後關閉。飛機最後進近階段打開,落地後即關閉 6、跑道脫離燈又叫轉彎燈或跑道邊燈。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別提供機頭前方兩側照明。用於照明滑行道、跑道邊線。起飛後關閉。前起落架收起時自動關閉。啟動發動機後打開,另外用途為夜間示意地勤人員准備滑出 。
7、高亮度白色頻閃燈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燈,STROBE LIGHT。此燈安裝在翼稍前後各一及尾椎一隻,波音飛機安裝在左右翼稍後尖各一隻,尾椎一隻共3隻,空客飛機安裝在左右機翼前後翼尖及尾椎,共5隻。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燈根據機型適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頻率爆破閃爍,亮度很高。
I. 船舶航行燈與信號燈的需要接到VDR嗎
不需要的。船上的航行燈和信號燈信號不需要接入VDR的。
J. 船舶夜間在航應顯示的航行燈是哪些燈
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時,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運動方向,便於互相避讓、識別的信號燈。
一般規定:飛機左翼尖裝紅燈,右翼尖裝綠燈,尾翼端裝白燈;直升機機身左側裝紅燈,右側裝綠燈,尾端裝白燈,在旋翼尖裝紅燈。船舶左舷裝紅燈,右舷裝綠燈,桅桿和船尾裝白燈;非機動船隻裝舷燈;木帆船隻裝一盞白燈。
飛機的外部燈光都有著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義,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由於飛機機型、廠商的不同,飛機的燈光系統也是不盡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規則是一致的。常見的標准外部燈光系統有:
1、紅色防撞燈又叫做信標燈,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別安裝在飛機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燈根據機型適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頻率爆破閃爍。
此燈在飛機推出及發動機運行時打開!(只要飛機動就必開)
2、機翼燈又叫WING LIGHT,位於機翼每側的兩個單光束燈光,照明機翼前緣及發動機進氣口。用於檢查結冰情況。
此燈在有結冰可能時應打開,但實際應用中一般常開
3、航行及標志燈航行燈NAVIAGATION LIGHT,標志燈LOGO LIGHT,波音飛機飛為兩個電門,空客飛機合在一起。航行燈分別為左紅、右綠、尾椎白分別安裝在機翼尖和尾追上。用於判明飛行物是飛機及指示飛行方向。標志燈分別安裝在兩側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標志進行照明。
空客飛機位兩組航行燈,它的LOGO燈當主起落架減震支柱被壓縮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時標志燈亮。
航行燈為只要飛機上有人就必須打開
4、機頭燈(空客飛機)NOSE,此燈安裝在前起落架上,兩個燈分別叫做起飛燈和滑行燈。放在T.O位置時起飛燈和滑行燈都亮,放在TAXI時只有滑行燈亮。此燈用於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飛機滑行時放在TAXI位,進跑道後放在T.O位置。飛機起飛後關閉。前起落架收起時,自動關閉。
*、滑行燈(波音飛機)TAXI LIGHT,此燈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1個。地面滑行時,用來照明飛機前方。
飛機在滑行時打開,離地後立即關閉
5、著陸燈LANDING LIGHT,此燈安裝在兩側機翼翼根,左右各兩只。用於起飛著陸時照亮跑道。此燈功率很大,使用時產熱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氣流進行冷卻。因此在地面起飛前才能打開。
飛機起飛滑跑前打開,離地後關閉
飛機最後進近階段打開,落地後即關閉
6、跑道脫離燈又叫轉彎燈或跑道邊燈。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別提供機頭前方兩側照明。用於照明滑行道、跑道邊線。起飛後關閉。前起落架收起時自動關閉。
啟動發動機後打開,另外用途為夜間示意地勤人員准備滑出
7、高亮度白色頻閃燈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燈,STROBE LIGHT。此燈安裝在翼稍前後各一及尾椎一隻,波音飛機安裝在左右翼稍後尖各一隻,尾椎一隻共3隻,空客飛機安裝在左右機翼前後翼尖及尾椎,共5隻。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燈根據機型適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頻率爆破閃爍,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進跑道許可後才可以打開此燈!FL100以上可以關閉此燈。落地脫離跑道前要關閉此燈!!
正常飛機外部燈光使用的順序應該是
1、 飛機打開總電源開關後,由航前機務打開——航行燈,根據需要打開機翼燈、LOGO燈;
2、 飛機推出時打開紅色防撞燈;(地面試車也要打開)
3、 飛機啟動發動機後,打開轉彎燈准備滑出;
4、 得到滑出許可後,打開滑行燈開始滑行;
5、 進入跑道後,白色防撞燈;
6、 得到起飛許可後打開著陸燈起飛;
7、 離地後,關閉滑行燈、轉彎燈;(收起落架後可以自動關閉)
8、 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關閉白色閃光燈;
9、 巡航時至少應該保持紅色閃光燈、航行燈常開; 根據需要打開LOGO燈和機翼燈;
10、飛機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開白色閃光燈;
11、飛機放起落架後打開滑行燈;
12、最後進近階段打開著陸燈;
13、接地後,打開轉彎燈,關閉著陸燈、關閉白色閃光燈;
14、滑行到位後關閉滑行燈、紅色閃光燈;
15、飛機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務停機過夜,由航後機務最後關閉航行燈後,關閉飛機總電源離機!
船的航行燈用於顯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狀態的,可表示夜間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於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須嚴格按照我國《海輪信號設備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避碰規則》(1991)(交通部令[1991]30號發布交海發[2003]357號修改)所規定的數量和類型設備各種航行燈。
航行燈包括:桅燈、舷燈、尾燈、船首燈、環照燈、閃光燈及桅頂燈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頂:安置在船舶的桅桿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線上方的號燈,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
舷燈: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兩側的左舷的紅光燈和右舷的綠光燈,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度內分別顯示。舷燈遮板向燈面,應當塗以無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於燈高。船舶長度為80米以上的駁船,應當在船首、尾部分別設置紅、綠光舷燈。
尾燈: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燈。在13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一舷67.5度內顯示。桅燈的高度應當盡可能與舷燈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船首燈:是指安置在被頂推駁船首的一盞白光燈,在18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內顯示,但不得高於舷燈。
環照燈: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紅綠閃光燈:是安裝在舷燈上方左紅、右綠的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鍾50至70閃次。船舶長度小於12米的機動船也可以用紅綠光水電筒代替紅、綠閃光燈,但應當保持燈光明亮,顏色清晰分明。
黃閃燈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桿上的黃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鍾50至70閃次。
紅綠光並合燈:安裝在桅燈的位置,分別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紅光,到右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綠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弦67.5度內顯示白光的並合燈。
桅頂燈:也稱「錨燈」。白光,裝於桅桿頂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環照。
有關號燈的各條規定從日落到日出期間都應當遵守。在白天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也可以顯示有關號燈。在顯示號燈的時間內,凡是可能與規定號燈相混淆或者減弱其顯示性能的燈光,均不得顯示。號燈應當顯示在最易見處,並符合內河避碰規則的技術要求,除內河避碰另有規定外,幾個號燈,號型組成一組時,均應當垂直顯示。
在航的機動船、船隊、工程船、海巡艇、航標艇、危險貨船應按下列要求顯示船舶號燈。
一、 在航的機動船
除另有規定外,機動船單船在航時,應當顯示白光桅燈一盞,紅綠光舷燈各一盞,白光尾燈一盞。船舶長度為50米以上的機動船,還應當在後桅顯示另一盞白光桅燈;除快艇船外,船舶長度小於12米的機動船,條件不具備時,可以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和紅、綠並合燈一盞,也可以顯示紅白綠光三色燈一盞,以代替上述規定的號燈。下列船舶在航時,除顯示前面規定的號燈外,還應當:
1、快速船白天和夜間均顯示黃閃光燈一盞。
2、限於吃水的海船夜間顯示紅光環照燈三盞,白天懸掛圓柱形號型一個。
3、橫江渡輪夜間在桅桿的橫衍兩端顯示綠光環照燈各一盞,白天在桅桿橫衍的一側懸掛雙箭頭號型一個。
二、在航的船隊
1、拖輪除顯示舷燈,尾燈外,還應當按拖帶形式顯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燈推船舶時,顯示白光桅燈兩盞。
(2)頂推船舶、排筏時,顯示白光桅燈三盞。拖輪顯示上述號燈有困難時,可以改在船隊中最適宜的船舶上顯示。
(3)吊拖排筏時,顯示自、綠、白光桅燈各一盞。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輪,為便於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煙囪或者桅的後面,高於尾燈的位置顯示另一盞白光燈,但燈光不得在正橫以前顯露。
2、被吊拖、頂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時,應當顯示下列號燈
(1)被吊拖、頂推的船舶應當顯示紅、綠光舷燈。被編組為多排數列式隊形時,應當在最左邊的一列船舶只顯示紅光舷燈,在最右邊的一列船舶只顯示綠光舷燈。頂推船隊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應當顯示自光船首燈一盞,其燈光不得在正橫後顯露。被頂推船的船尾超過拖輪船首時,還應當顯示白光尾燈。吊拖船隊最後一排船應當顯示白光尾燈。
(2)船舶長度為滿30米的船舶被吊拖為單排一列式時,每艘船可以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以代替紅、綠光舷燈。
(3)人力船、帆船、物體在被吊拖、頂推時,應當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被頂推時燈光不得在正橫後顯露。當編組為多排數列式時,則在左、右最外一列顯示。
(4)排筏被吊拖時,應當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處顯示白光燈一盞;被頂推時,在排首兩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處顯示白光燈各一盞,其他燈光不得在正橫後顯露。
三、 工程船
工程船未進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時,應當顯示一般船舶規定的信號。進入工地時,應當顯示下列號燈、號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時,夜間顯示環照燈三盞,其連線構成尖端向上的等邊三角形,三角形頂端為紅光環照燈,底邊兩端,通航的一側為白光環照燈,不通航的一側為紅光環照燈。白天在桅桿橫行兩端各懸掛號型一個,通航的一側為圓球,不通航的一側為十字型大小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時,除顯示機動船在航號燈外。夜間顯示紅、白、紅光環照燈一盞,白天懸掛圓環、菱形、圓球號型各一個,被拖輪拖帶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時,除按第二十九條規定顯示號燈外,還應當顯示與自航船在航施工時相同的號燈、號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應當在管頭和管尾並每隔50米距離,顯示白光環照
燈一盞。船舶有潛水員在水下作業時,夜間應當顯示紅光環照一盞,白天懸掛「A」字信號旗一面。
四、 海巡艇和航標艇
海巡艇執行公務時,夜間應當顯示舷燈、尾燈和紅閃光旋轉燈一盞。航標艇在航時,夜間應當顯示舷燈、尾燈和綠光環照燈兩盞;停泊時顯示綠光環照燈兩盞。
五、 危險運輸船
裝運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停泊、裝卸及航行中,除顯示為一般船舶的信號外,夜間還應當在桅桿的橫衍處顯示紅光環照燈一盞,白天懸掛「B」字信號旗一面。
同時,彭高工強調,船員應對船舶航行燈應定期進行檢查,檢查方法有:
1、航行燈、信號燈的設置應符合規定
2、航行燈控制箱由兩路電源供電。其中一路必須由主配電板或應急配電板供電,兩路電源轉換開關應設在控制箱上。
3、主電源採用蓄電池時,可只設一路電源。
4、航行燈控制箱應設有每隻航行燈發出故障的聲光報警信號裝置。對小型船舶、航行燈、信號燈由同一隻控制箱控制時,允許只設光報警信號。
5、每隻航行燈(在控制箱上)應設有單獨的控制開關、熔斷器和開閉指示裝置,並應設有銘牌或標志。
6、信號燈由設在駕駛室的信號燈控制箱進行集中控制和保護。
7、對無人駁船、非自航工程船、躉船等其他無人駕駛的船舶,其信號燈控制箱允許設置在值班或便於管理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