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制建设
Ⅰ 网络对民主法制建设有什么意义
网络问政: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建言献策、评议监督政府。1、有利于公民行回使民主权利,参与答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提高公民政治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2、促进政府机关不断改进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3、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Ⅱ 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
抓思想认识,强化网络舆论引导的管理能力。要充分认识网络舆论引导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要做到经常上网,认真听取网友的意见建议,学会动用互联网了解舆情、推动工作。要客观认识网络舆论引导的多面性。在相对虚拟、隐秘的互联网上,很多人平时在现实社会中不敢说、不方便说的话与事,往往都能原汁原味地展现在各级政府官员面前,这些海量、及时、真实的网络原生态信息,有真实、理性的一面,也有虚假、盲动的一面,对此,我们必须客观认识、区别对待。
抓重点内容,提高网络舆论引导的工作效能。在网络舆论引导上要重点突出三方面:一是问民意趋势。绝大多数网民是正直无私的,他们能够判别基本的是与非、对与错、忠与奸、善与恶。因此,网民的意见倾向是非常重要的。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征求意见建议,掌握民意变化趋势,并作为决策的着力点。二是求民间观点。各级领导都要舍得花时间在网上吸取精华,各网络媒体也要尽可能地把精华文字推荐给各级领导,做到不徇私、不唯我。三是汲案例教训。近年来,网上反映各级政府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帖子越来越多,这些帖子提醒了我们民众反感什么、厌恶什么,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因此,适时组织干部学习网络文章、适时用网上的案例警醒干部,是网络舆论引导的又一重要内容。
抓工作落实,实现网上网下的长期有效结合。一要回复网民制度化。进一步加大对网民有效留言的收集、督促落实和网上回复力度,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规范受理、回复、跟踪等程序,使网络成为群众与党委、政府互动的重要平台。二要解决问题常态化。领导干部既要“上网访民意”,更要善于“下网解民忧”。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网络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现实工作渠道加以研究解决。尤其要解决网民反映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要收集舆情日常化。网络舆情信息渠道很多,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舆情机制,切实加强网络舆情监看、收集、研判、引导、报送、会商、反馈等工作。
抓长效管理,推进网络舆论引导的规范有序开展。网络舆论引导本身只是一种形式,其内核在于政府的工作效能问题。要本着开放的视野、平等的心态、法治的理念对待网络民意,从而推助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要完善网络法治秩序。进一步加强构建互联网法治机制;增强“网络社区”的道德约束,实行“注册参与”,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坚决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犯罪活动。对一些过激的误导公众的言论,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实行必要的管制。要加强网络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收集、分类、交办、督查、反馈的网络问政链条,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Ⅲ 如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一是明晰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健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第一,始终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将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与人民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立法高度明确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行为,确保个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第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互联网行业依法治理,明确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第三,发挥企业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专家优势,实现政府、企业、个人在保障网络安全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让企业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加强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当前,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核心技术设备严重依赖国外,关键信息设施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为此,应制定有关关键信息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界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范围,明确监管部门、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系统用户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责任。依法推进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可控工作,制定标准规范,细化安全可控的目标、措施和指标,利用检测技术依法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依法建立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规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我国网络安全协同防御能力。
三是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当前,我国拥有一个6.32亿用户规模的网络社会,同时又是全球30亿网民的一个网络社会子系统。对于如此规模的复杂巨系统进行调控必须建立法治规则。具体讲:在系统内,网络社会行为要服从国家法律的约束。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网络暴恐、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网络风尚。在系统外,为全球网络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要传播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维护国际规则、促进环境建设,助力全球网络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推进互联网国际治理法治化进程,促进互联网和平、安全、开放、合作发展。首先要积极参与互联网领域情报共享、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反恐、应急演练、公共基础设施保护等国际规则和法治建设,加强交流、协作与合作,创造有利于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的国际环境,提升我国在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其次要依法保障企业的海外权益,支持一批优势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互联网支柱企业。再次要积极推进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Ⅳ 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
1、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是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而制定。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4)网络法制建设扩展阅读: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Ⅳ 网络法治建设应如何完善
网络实名制度。但是如果这么兼管还有意思么。上网就是为了自由
Ⅵ 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19-04-23 21:59:50浏览:79074次来源:律师365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如今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以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会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的条款也许会被废止,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外,小编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每个网络参与人的义务,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网络生活中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望大哥采纳 谢谢
Ⅶ 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对保障公民权利有什么意义
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Ⅷ 网络民主与法制建设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民主是法制产生的前提;民主是法制发挥力专量的源泉。 社会属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法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制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法制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政治书上说的。
Ⅸ 网络安全法制建设需要强化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有一个全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回法治建设。法制建设只是法律法答规文件的制定和或修订,没有涉及法律的实际执行和监督,法治建设则包括法律的全程运行过程。国家高度重视网络安全, 包括网络主权和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主要是强化国家层面的网络主权和网络利益维护,升级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性能,大力保护个人及依法涉密的其他网络数据在内的网络信息安全。
Ⅹ 我国颁布了几部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了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部。
国家和网络安全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介绍: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介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实施,由于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实施时间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介绍: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介绍:2017年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部应急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10)网络法制建设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