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测速仪
A. 这是测速仪吗
这个样子的设备有很多种可能:
1,测距仪。
2,水平仪。
3,抓拍。
4,测速。
B. 关于电子狗是否违法或者现在叫安全测速仪
使用电子狗是否会被交警没收的问题,现给予解答,打消顾虑。我们有一次出差在外地,有一个协警发现了我们车上带有电子狗,要求我们将电子狗交给他,遭到我的拒绝,协警一再要求,我问为什么,协警说检查,我说你检查什么要说清楚,朋友怕搞僵了,就拆下交给协警,协警拿着我们的电子狗和驾照、行驶证去找交警。我下车跟着,朋友说别和交警吵,这回就看你(警方)是不是想违法。协警把狗交给交警,然后我问他咋办,他说没收,罚500。我说我看看依据,交警就拿出来个打印件(自治区实施交法办法)找了半天,说你看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第九项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的装置。这个交警只念安装和使用,不念后面的干扰,说只要安装和使用电子狗就要处罚,我说你往后念,交警就不念,就叨叨安装使用。我说:“你怎么不念干扰,这很关键,首先我们的雷达警示器是被动接收,没有主动干扰交警的设备”;第二点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电子狗的学名叫行车安全警示器,如果超过设定的速度时会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交警觉得不对劲,突然问:你们是哪的?我一听就来气,这是明显的要看人来,欺软怕硬,我正准备说....,朋友绷不住了,朋友说自己是律师,身份暴露,好吧就此往下说,我告诉交警这一点在自治区立法听证时产生过很大争论,曾有过不准安装的考虑,最后大多数的意见认为应把电子狗(雷达警示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做为前提,最后就确定了,不干扰就不违法,我们没有干扰,你不能没收和罚款。交警没招了,说那就鉴定一下,好,我看你怎么鉴定,我看你有没有法定鉴定资质,好戏要开演了。交警让我们和协警去对面的中队办公室。一进办公室,里面有个领导摸样的交警打量了我们一番,问协警怎么了?协警说,没收了个电子狗,那边让你鉴定下,这个领导摸样的交警直接说,把东西还给人家,放人家走,接着对我们说,你们先出去,你(协警)留一下。我们出门正向执勤点走,协警就追上来道歉,说是搞错了,不好意思。回到执勤点,交警问协警怎么说的?协警说让把东西还给他们,把执照、行驶证都给了我们。路上朋友说交警现在还是有法律意识了,不过能看得出来,他们是对懂法的人放,不懂的也许就要“蒙”。其实,我们准备好了,如果没收了,我们在拿到法律手续后,朋友继续去那边办事,准备起诉材料,然后看他们怎么收场。提醒各位,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要怕,可以在现场直接打110投诉,要求地区**派警务督察到现场,你摆开架势和他闹,你看他怕不怕,再有事情都出了就不怕磨时间,也可以交完罚款后直接去法院起诉,看他怎么收场,一定通过判决解决,我相信他们会一天通过各种关系找你,记住坚决不撤诉、不和解,好戏在后边,因为这个公安部部长曾说过:使用电子狗不违法!总之,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交通法规后,电子狗将会大面积普及,使用电子狗会帮你减少些罚款,让你的行车更安全!
C. 关于交警用山寨测速仪事件的介绍
原标题:湖南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
2016年1月4日,益阳市民徐内真建因超速接受了罚款容100元、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徐真建说,他平时开车很小心,没有过超速行为,便提起行政复议。警方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之后,徐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9月5日一审败诉。
2017年1月4日,益阳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袁卫接受了采访。他介绍,2013年,该大队通过长沙一家代理商购买了“无锡恒通公司”的雷达测速仪。当时他们不知道生产雷达测速仪的厂家没有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也不知道需要这张许可证。
2017年1月5日,记者探访与益阳交警签订供应安装“雷达测速系统”的企业,该企业在工商登记的地址是住人的出租屋,住户称不认识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徐真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彦,据此在网上查阅无锡恒通公司的情况。而张彦、徐真建查遍无锡市相关部门公示信息,竟然没有查到恒通公司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D. 交警在路边,偷偷测速违法吗
在限速路段,交警测速时不提示是合法的,随时都可以测速。在不限速路段,交警不经提示路边测速是不合法的。
交警移动测速规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
2、移动测速必须由相关执法人员(交警)执行,测速的时候必须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检测,车载移动测速必须装交警队专用巡逻车上测速。
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矿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
3、因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km。
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10km,城区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设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设置。
(4)冒充测速仪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E.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做毕业设计时使用测速仪测量道路车速,被一名车主制止,声称我违法要报警
建议直接报警。
F. 一个人在路边举着牌照上面有lde灯是测速仪器么
不是,测速仪是一个像摄像机一样的东西,便携式额
G. 被这种测速仪测到,红色会扣分吗
你这种测速仪测到红色会扣分吗?当然会扣的,因为红色不符合标准的
H. 男子以为开车超速被抓拍后拆了测速仪
阳春三月,春光明媚,人们纷纷走出家门,外出郊游。26岁的小秦,重庆人,他趁着天气好,与妻子自驾到杭州处理工作上的一些事。3月15日,他处理完所有的事,从杭州返回重庆。
当天他跟着导航开车,路线是杭州经千岛湖从衢州方向回重庆。下午2点半左右,小秦驾驶的车辆经过淳安县姜家镇谢家村附近,他们在经过一个长长的下坡路时,小秦突然感觉外面有亮光一闪。“我超速被拍了!”小秦脑海中立马闪过这个想法,他是第一次经过这条路,不知道限速是多少,他觉得自己下坡速度挺快的,所以很肯定刚才一定是超速被测速仪拍到了。
经过一周的信息核查,一辆嫌疑最大的外地牌照白色面包车浮出水面。为了获取更准确线索,民警有针对性开展了走访询问。一名徐姓驾驶员告诉民警,当天他经过该路段时,看见有一名男子在摆弄测速仪,因那名男子不是穿警服的,他感到好奇多看了几眼,旁边停的是辆白色的车子。这一线索与民警之前查到的信息高度吻合。
3月24日,姜家派出所组织警力赶赴重庆,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将嫌疑人秦某抓获。秦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也再三表示他只是当时很生气自己居然被拍了,所以才要毁了它,并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更让秦某没有想到的是,其实那天他并没有超速,更没有被拍。
目前,秦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I. 交警为了罚款,在路边偷偷放上测速仪,问,这能作为罚款的依据吗。
可以作为罚款依据。
在限速路段,交警测速时不提示是合法的,随时都可以测速。在不限速路段,交通警察上路测速执法应设置明显提示标志,若是交警不经提示就路边测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交警移动测速规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
2、移动测速必须由相关执法人员(交警)执行,测速的时候必须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检测,车载移动测速必须装交警队专用巡逻车上测速。
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矿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
3、因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km。
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10km,城区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设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设置。
(9)冒充测速仪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