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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 2021-02-16 19:02:25

㈠ 苏州园区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一、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
1.甲类综合专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属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从47%调整为46.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从19%调整为18.5%,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8%。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从31%调整为30.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从11%调整为10.5%,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0%。
二、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入账比例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后,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失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1%调整为0.5%,个人账户和其他统筹账户入账比例维持不变。
三、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的执行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㈡ 苏州园区个人社保最低标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我一个个回答你的问题:
1.问下如果在园区,如果缴纳最低标准是多少钱。如何办理!
答:缴纳最低标准是多少钱苏州园区现在缴纳的最低标准是1850也就是说不算你的工资多少就按最低标准的来缴纳那就是1580元。还有就是要看你缴纳的是哪类的公积金。它分为三类:
A类总工资的22%B类总工资的18%C类总工资的15%
我们拿A类来做分析也就是说你每月工资是2000元那么就是2000*22%=440你要交440元这是你个人交的你交440元你公司也交440元一共是880元
如何办理?如果你新进入园区公司不需要你自己去公积金管委会办理的,公司会给你一张公积金缴纳情况表给你填写的,如果你之前没有交过园区的公积金,那么公司会帮你办理新开户公积金的。一个人只有一个公积金编号就即使你提取过公积金的你的编号也会保存下来。
2.新区和园区两个地方对员工和公司来说,如果缴公积金和不缴公积金个需要出多少费用。
如果你在新区的公司不缴纳公积金那肯定是社保社保里分为几大类: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不缴。
你可以按照我上面提到的比例算下就知道缴公积金和不缴公积金各需要多少费用了!
我老婆就是公司的HR专门负责员工的公积金办理的,如果还有不明白那就给我留言我会详细给你解答的。我老婆是HR的负责这个的我问她的她说的肯定没有错的

㈢ 苏州园区2017年公积金甲类和乙类的缴费基数明细

根据苏州园区2017年度新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甲类和乙类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6738元、2697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拓展资料: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7〕1号)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苏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的通知》(苏房金规〔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2017结算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如下:

1、园区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000元,下限为2697元;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613元,下限为2697元。

2、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000元,下限为2697元。

以上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㈣ 苏州园区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园区内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的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1)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内基本养老、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2)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 (3)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 (4)C类保障计划为过渡性、临时性的综合保障计划,其终止时间视情况另行规定。
公积金缴纳比例: 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1)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2)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3) 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㈤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费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收缴范围: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园区公积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的公积金纳入公积金各基金专户,按规定专项用于员工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基金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公积金登记

第六条 属于《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规定范围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园区公积金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纳园区公积金的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缴费单位的,应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时,应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申办的公积金登记,核对受理材料的完备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公积金登记手续。“中心”审核后,收回原登记证,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发放《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园区公积金缴费义务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或自上级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办理注销园区公积金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积金缴纳

第十二条 园区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第十三条 A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第十四条 B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三)特别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第十五条 C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二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8%。
(二)特别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4%。
(三)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四)大病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第十六条 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工伤保险费计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园区公积金月缴交额上限,由“中心”参考园区工资指导理事会公布的园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制定,经征求公积金理事会意见,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达到上限时,其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所得的超出部分,可不作为当月公积金缴交。

第十八条 公积金月缴交额下限,由“中心”按公积金养老、医疗最低存款额计算确定,经征求公积金理事会意见,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如其每月缴交的公积金额低于月缴交额下限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征税、费。

第四章 申报和缴费程序

第二十条 参加A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需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B、C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可按下列办法之一,申报缴纳公积金:
(一)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公积金。
(二)按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结算年度(本年4月至次年3月)缴费基数,每月定额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应向“中心”提供《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及《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时,应办理申报手续,并应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一)《园区公积金会员增加表》;
(二)新增员工劳动合同;
(三)《园区公积金会员基本情况表》;
(四)新增员工的《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单》或园区外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时,应办理申报手续,并向“中心”提供《园区公积金会员减少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须自本单位发薪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可通过银行转帐;也可与“中心”及银行签订有关的托收协议,委托银行直接托收。

第二十七条 “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后,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园区公积金缴款专用凭证(代收据)》,作为用人单位缴款的入帐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如不能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缴纳公积金,可给予14个工作日的缓交期,期间加收规定的公积金利息。超过缓交期后缴纳公积金的,除加收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以及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其它特殊条件的单位,暂无能力缴纳单位应缴的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缴交期内,提交缓缴书面申请,经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单位,须订立还款计划,按期缴清所欠公积金。在批准的缓缴期间按公积金利率收取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的月缴费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上一年度员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平均数确定。员工工收入不足一年的,按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应当按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积金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为缴费单位保密。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公积金收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中心”受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公积金收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公积金收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按《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园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公积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基数,指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员工(会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分支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在园区行政区域外设立,其员工劳动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企业、营销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㈥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费基数怎么算

个人缴费 2500*22% 公司缴费2500*22%

㈦ 苏州园区A类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

22%

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专户。
A类保障计划缴费比例
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2%,由用人单位按22.2%,员工按22%的比例缴交。
其中:
个人帐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住房公积金):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费: 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会员由“中心”从其普通专户或医疗专户存款中扣缴 2.5 元。

公共统筹帐户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六)工伤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0.2%。

转移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区内公积金向区外转移
第十七条 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省内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动,应办理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员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可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根据会员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帐户入帐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计算所得的总额,扣除已入帐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后,从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中抵扣,然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加A、B计划的会员公积金医疗专户存款,可视转入地区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作相应的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参加A计划的会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所需的转移金额,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推算。转移所需金额从其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中抵扣。
(四)参加A计划的会员,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普通专户存款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应由其本人用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省外用人单位流动,在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相应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后,还应按第十七条(一)款规定,将推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款额同时转出。
第十九条 会员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或)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后,个人帐户仍有余款的,应予暂时封存。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提取其个人帐户封存的本息。

园区公积金购买的房源基本上是在园区,但也可以购买非园区住宅商品房,但限制很多。这个规定,骂的人最多。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㈧ 苏州最低公积金缴费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程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缴存年度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

缴存方式

三、1、直接交存转账支票、现金(须填制《现金送款簿》)方式

2、通过银行汇款方式

3、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4、支取住房基金方式

(8)苏州园区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扩展阅读

各地缴存比例

2018年度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4月,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开始执行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上下限,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或月缴存额上限,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南京、济南、丽水等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6000元(对应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5000元)。其中,济南和丽水两地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北京。

㈨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公积金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专公积金缴存比属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㈩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费比例

公积金缴纳比例:复制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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