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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

发布时间: 2021-02-20 09:12:02

A. 今年暖气费缴纳什么时候截止,今年取暖费什

各地区暖气费缴纳时间不同,以烟台为例,供热时间为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

烟台市为保障2019~2020年度采暖期供热工作正常进行,确保用户按期采暖,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以及《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烟台市供热时间为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共计137天。

供热条件为单元供暖控制标准(高层住宅单元用热率按高、中、低供热系统统计),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单元,给予正常供热。用热率为30%~70%的单元,经签订《供用热协议书》后方能供热。

为保证换热站安全运行,每套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需达到入网供热比例30%以上(含30%),方可予以启动运行;单元内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用热率不足30%的不予供热。

(1)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企业、公建单位、商业网点交费请到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实行分户控制的采暖系统用户,如需开通、报停或过户请到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A座“业达热电”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或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烟台业达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手续。

已实施分户改造的单元,因故未进行室内改造的用户,不具备供热条件,暂不能供热。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将带牌上岗接受用户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开发区2019~2020年度采暖收费

B. 供暖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

供暖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
供暖费缴费期限可能各地的规定不同,建议询问一下您所在地区的供热部门。
我们这里是9月份开始收供暖费,9月份优惠5%;10月份优惠3%;11月份不优惠。

C. 沈阳市2O19年缴取暖费截止到什么时候

没有相关时间规定。

《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并按本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经所在地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

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向供暖单位划拨,并书面通知其采暖用户。采暖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财政、物价、房产部门共同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

(3)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采用分散供热。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暖;逐步实现按热计量供暖。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D. 取暖费最晚不超过几月几号

取暖费是供热前一个月开始收缴热费,具体以当地热力公司规定为准。在包头回自提供供热服务之日起答十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以包头为例,根据《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收缴。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一个月开始收缴热费。热用户可以一次性交纳全额热费,也可以分两次交纳。对分两次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采暖期过半前十日将剩余热费全部交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欠费和使用同一单元阀门井的部分热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日以上的,或者因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向热用户退还停热期间的热费。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 暖气费什么时候交

暖气费各地缴费时间是不一样的,通常是在供暖周期开始前办理缴费。

以临沂专为例,根据《临属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5)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F. 供暖费是每年什么时间交呢

暖气费各地缴费抄时间是不一样的,通常是在供暖周期开始前办理缴费。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6)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G. 缴纳取暖费什么时间截止

至下一年3月31日止,以抚顺市为例。

《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对其有版相应的规定:权

第三条 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7)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取暖费一律在供暖前由产权单位向供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单位面积增减、住宅产权变更,必须到供暖单位办理面积增减和过户手续,否则取暖费仍由原用户承付。

各用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拒不核定缴费额、借故拖欠或不缴纳取暖费的单位,造成停止供暖,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对拖欠取暖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除强制扣款外,并按照相关要求处以应缴额2-3%的罚款。

H. 谁知道供热取暖的最后交费截止日。

我们这里截止到11月5号

I. 供暖费最晚什么时候交

暖气费各地缴费时间是不一样的,通常是在供暖周期开始前办理缴费。

以临内沂为例,根据《临容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9)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J. 交采暖费需要什么有截止日期吗过期可以补交吗

供暖费一般在供暖周期开始前缴纳,过期可以补缴。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10)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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