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1. 电信设备进(入)网许可审批资质申请是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内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容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效日期。
2. 电信设备进(入)网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专;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属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 手机上的进网许可是什么啊
这个和上网无关,根本粘不到边,是行货的都有
简单来说:进网试用证也是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它是对检验合格的新产品在一年内的“身份证”。进网试用证呈绿色,一年后,就会给新品颁发蓝色的进网许可证。所以对我们消费者而言,进网试用证等同于进网许可证,贴有该标志的手机也是合格合法正规产品,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进网许可标志是加贴在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的质量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
以下是信息产业部的一些文件资料
权威解释: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规范进网试用批文的审批、发放、管理程序,确保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备介绍;(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三)相关标准情况。
而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申请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附全文如下: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
(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
(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
(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
(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进网检测
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第十条各相关检测机构对电信新设备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同时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告电信管理局。
第十一条某一电信新设备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颁布后,原“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应作修订或废止,改为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文件;同时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已颁布的标准文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章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经进网检测合格的电信新设备若为重要设备还需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章进网试验
第十三条实行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试用批文有效期终端设备一般为半年,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必须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第十五条试用期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试用批文所批准的试用规模和试用范围进行进网试验,并积极跟踪产品标准及试用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试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以及违反产品一致性原则的,或擅自超出所批准的试用范围的,信息产业部将注销该进网试用批文。
第六章进网试用批文的换发
第十七条试用期内,若该产品的相关标准已颁布,则生产企业需向电信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同时提交加盖省级以上电信运营公司公章的进网试验报告。电信管理局通知检测机构按新颁布的标准进行比对,对需要重新测试的部分进行测试,检测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十八条试用批文到期后,若相关标准仍未颁布,且试用期内该设备未做任何技术改动,政策亦无变化的,则由生产企业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试用情况报告(加盖省级以上电信运营公司公章),经电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续发一次试用批文。若设备有技术改动,还需重新进行测试,必要时,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合格后再重新核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十九条若试用情况证明该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适合公用电信网发展方向的,停止换发“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未经部电信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受理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如若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是如何审批的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名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五、许可条件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5)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6)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
(8)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实验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9)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程序
提交符合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其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他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及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
5.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办理多少钱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名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五、许可条件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5)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6)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
(8)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实验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9)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6. 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专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属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入网许可证标志是行货手机的真品凭证之一。
7.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能不能真正查询出手机真伪
可以查出手机真伪。
核对手机 IMEI 码,应先输入 *#06# ,查看手机内存中的 IMEI 码,记住这个号码。然后输入 *2767*3855# 进行码片复位,手机会自动重启。最后再输入 *#06# ,查看这个 IMEI 码有没有改变。
如果这个号码与手机背贴、外包装盒上的 IMEI 码一致, 且型号核准号码与手机型号一致 ,就证明是原厂正宗货。如果不一致,或者变成了一串乱码,或指令不被执行,则证明该手机要么是水改机,要么是翻新机。
(7)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扩展阅读: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内容:
(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
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进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
(一)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
(三)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 请问什么是设备进网许可证
1、进网许可证证书。
1、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回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答、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效日期,一般有效期为3年。
3、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4、否则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9. 哪些设备需要工信部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入网许可证
手机和宽带需要工信部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路由是内网设备,所以不专需要进网许可证。
10. 电信设备进(入)网许可证审批流程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名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五、许可条件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5)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6)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
(8)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实验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9)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程序
提交符合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其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他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及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